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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下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中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2條內容被刪去,5條內容被修改。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刪去《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刪去“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第二款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其他材料”。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刪去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試驗材料、檢測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并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刪去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來源:中國政府網